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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五大誤區

    2020-03-09

    新個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之前大家可能只聽說過企業所得稅要進行匯算清繳,現在個人所得稅也要進行匯算清繳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一條: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關于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是怎么規定的,有哪些誤區?這些誤區你都避開了嗎?

     

    01
    誤區一  企業可以選擇不為員工預扣預繳,讓員工自行匯算清繳時一次性繳納個稅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同時,我國的稅收征管法也規定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代扣代繳稅款。”

     

    因此,雖然個人年度可以匯算清繳,但是支付所得的單位必須為員工預扣預繳。如果不為員工申報個稅,讓員工自行申報,則違反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企業會因此而受到處罰。

     

    02
    誤區二  每個人都必須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取得綜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一)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

    (二)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

    (四)納稅人申請退稅。

     

    也就是說,如果個人沒有兩處以上綜合所得,每月預扣預繳的稅款之和剛好等于年度應納稅額,沒有需要補稅或退稅的情形, 是不需要進行匯算清繳的。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03

    誤區三  各項專項附加扣除在實際發生后都可以在預扣預繳個稅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第四條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自行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扣除。”也就是說,只有大病醫療,是不能在預扣預繳個稅時扣除的,必須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04

    誤區四  如果當月忘記某項專項附加扣除,只能等到匯算清繳時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第七條 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稅款環節未享受或未足額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內向支付工資、薪金的扣繳義務人申請在剩余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時申報扣除。”

     

    也即,假設當月忘記了一項專項附加扣除,可以在次月或者以后的月份補充扣除,把所忘記的月份的專項附加扣除加上。

     

    05

    誤區五  匯算清繳時需要把個人的所有收入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一、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

    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納稅人有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 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申報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根據以上規定,綜合所得的匯算清繳填寫的表格是《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生產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填寫的表格是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BC 表)》。在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只需要填寫“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四種。“個人的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不需要填寫在《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里,也即在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不需要填寫經營所得等收入。

    來源:財合稅(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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