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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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擔員工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問:企業和員工之間達成協議,由企業承擔員工工資的個稅,該部分由企業負擔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 號)第四條的規定,“雇主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因此企業承擔員工工資的個稅,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屬于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從稅前扣除;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單獨計入管理費的不得從稅前扣除。 02 補充養老保險稅前扣除問題 問: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的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 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企業年金屬于補充養老保險,由于企業未給全體職工繳納企業年金,其繳納的部分職工年金是否不得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規定企業為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可以扣除體現了政策的普惠性,對于僅給部分特定人群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不給予政策支持。因此對于企業按照社保部門規定繳納的年金,只要體現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義,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 號)的規定稅前扣除。 03 企業年金稅前扣除問題 問:某企業在 2018 年度確認年金制度,并在該年度一次性補繳 2012——2017 各年度企業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沒有年金制度,因此該企業以前年度未作會計處理,補繳以前年度年金后企業進行了相應的會計處理,對以前年度損益進行調整。企業進行上述會計處理后是否可以作為以前年度應扣未扣事項追補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號)第六條的規定,按5年確認追補期限? 答:可以作為以前年度應扣未扣事項,按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號)第六條的規定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 5 年。 04 企業發生的工傷保險賠償以外的賠償金稅前扣除問題 問:某企業員工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亡。企業同員工家屬簽訂賠償協議,一次性支付50萬元補償金,其中由社保部門按標準賠付 47.2 萬元,由企業支付賠償協議同社保賠付之間的差額 2.8 萬元,企業支付的補償金差額能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在工傷保險賠付外,按照規定發放給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員工(或其近親屬)的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的規定,可作為職工福利費從稅前扣除。 05 勞務派遣人員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 問:勞務派遣人員直接參加用工單位工會,用工單位繳納的勞務派遣人員工會經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組織勞務派遣工加入工會的規定》(總工發〔2009〕21 號)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勞務派遣工直接參加用工單位工會。勞務派遣工的工會經費應由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工工資總額的 2%提取,并撥付勞務派遣單位工會,屬于應上繳上級工會的經費,由勞務派遣單位工會按規定比例上繳。按照上述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勞務派遣工可直接參加用工單位工會,用工單位繳納給勞務派遣單位工會的派遣人員工會經費可以按規定稅前扣除。 06 集體人身意外險稅前扣除問題 問:單位給員工購買的集體人身意外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對于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他人身意外險不屬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允許扣除的商業險,因此企業給全體員工購買的集體人身意外險不得從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