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明確執業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的目標,是注冊會計師對特定財務數據、單一財務報表或整套財務報表等財務信息執行與特定主體商定的具有審計性質的程序,并就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出具報告。
本準則所稱特定主體,是指委托人和業務約定書中指明的報告致送對象。
第三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業務,僅報告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并不提出鑒證結論。報告使用者自行對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作出評價,并根據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得出自己的結論。
第四條商定程序業務報告僅限于參與協商確定程序的特定主體使用,以避免不了解商定程序的人對報告產生誤解。
第五條注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應當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規范,恪守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并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第六條本準則不對商定程序業務提出獨立性要求;但如果業務約定書或委托目的對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提出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從其規定。
如果注冊會計師不具有獨立性,應當在商定程序業務報告中說明這一事實。
第七條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商定程序業務。
第二章 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特定主體進行溝通,確保其已經清楚理解擬執行的商定程序和業務約定條款。
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與特定主體溝通,并達成一致意見:
(一) 業務性質,包括說明執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構成審計或審閱,不提出鑒證結論;
(二) 委托目的;
(三) 擬執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四) 擬執行的具體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五) 預期的報告樣本;
(六) 報告分發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條如果無法與所有的報告致送對象直接討論擬執行的商定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采取下列措施:
(一) 與報告致送對象的代表討論擬執行的商定程序;
(二) 查閱來自報告致送對象的相關信函和文件;
(三) 向報告致送對象提交報告樣本。
第十條如果接受委托,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委托人就雙方達成一致的事項簽訂業務約定書,以避免雙方對商定程序業務的理解產生分歧。
第三章 計劃、程序與記錄
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制定工作計劃,以有效執行商定程序業務。
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應當執行商定的程序,并將獲取的證據作為出具報告的基礎。
第十三條執行商定程序業務運用的程序通常包括:
(一) 詢問和分析;
(二) 重新計算、比較和其他核對方法;
(三) 觀察;
(四) 檢查;
(五) 函證。
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支持商定程序業務報告的重大事項,并記錄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商定程序的證據。
第四章 報 告
第十五條商定程序業務報告應當詳細說明業務的目的和商定的程序,以便使用者了解所執行工作的性質和范圍。
第十六條商定程序業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標題;
(二) 收件人;
(三) 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四) 說明執行的商定程序是與特定主體協商確定的;
(五) 說明已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了商定程序;
(六) 當注冊會計師不具有獨立性時,說明這一事實;
(七) 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目的;
(八) 列出所執行的具體程序;
(九) 說明執行商定程序的結果,包括詳細說明發現的錯誤和例外事項;
(十) 說明所執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構成審計或審閱,注冊會計師不提出鑒證結論;
(十一) 說明如果執行商定程序以外的程序,或執行審計或審閱,注冊會計師可能得出其他應報告的結果;
(十二) 說明報告僅限于特定主體使用;
(十三) 在適用的情況下,說明報告僅與執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財務數據有關,不得擴展到財務報表整體;
(十四) 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十五) 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十六) 報告日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如果注冊會計師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且存在合理的判斷標準,可參照本準則對非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業務。
第十八條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