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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并保持有關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務的質量控制制度,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在使用本準則時,需要結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和保持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其他執業準則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對特定類型業務實施質量控制程序的責任,例如,《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規定了財務報表審計的質量控制程序。 第四條質量控制制度包括為實現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目標而制定的政策,以及為執行政策和監督政策的遵守情況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條本準則適用于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務的所有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制定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質和范圍,取決于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和運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網絡的一部分等諸多因素。 第六條本準則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在遵守本準則時應實現的目標,以及旨在使會計師事務所實現該目標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條本準則的目標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礎,旨在幫助會計師事務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確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條本準則的應用指南對本準則的要求提供了進一步解釋,并為如何執行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特別是,應用指南可以更為清楚地解釋本準則要求的確切含義或所針對的情形,并舉例說明適合具體情況的政策和程序。 盡管應用指南本身并不對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要求,但與恰當運用本準則的要求是相關的。應用指南提供本準則所涉及的事項的背景信息,并包括與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相關的特殊考慮(如適用)。這些特殊考慮有助于會計師事務所運用本準則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減輕其運用和遵守本準則要求的責任。 第九條職業準則,是指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審閱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其他鑒證業務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相關服務準則、質量控制準則和相關職業道德要求。 第十條相關職業道德要求,是指項目組和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規范,通常是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 第十二條合伙人,是指在執行專業服務業務方面有權代表會計師事務所的個人。 第十三條員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專業人員,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專家。 第十四條項目合伙人,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負責某項業務及其執行,并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的報告上簽字的合伙人。 如果項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冊會計師在報告上簽字,本準則對項目合伙人作出的規定也適用于該簽字注冊會計師。 第十五條項目組,是指執行某項業務的所有合伙人和員工,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網絡事務所聘請的為該項業務實施程序的所有人員,但不包括會計師事務所或網絡事務所聘請的外部專家,也不包括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的規定,為審計項目組提供直接協助的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七條網絡,是指由多個實體組成,旨在通過合作實現下列一個或多個目的的聯合體: 第十八條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是指在報告日或報告日之前,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編制報告時得出的結論進行客觀評價的過程。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適用于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確定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上市實體,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債券在法律法規認可的證券交易所報價或掛牌,或在法律法規認可的證券交易所或其他類似機構的監管下進行交易的實體。 第二十條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是指項目組成員以外的,具有足夠、適當的經驗和權限,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編制報告時得出的結論進行客觀評價的合伙人、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人員、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由這類人員組成的小組。 第二十一條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具有擔任項目合伙人的勝任能力和必要素質的個人,如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注冊會計師協會或提供相關質量控制服務的組織中具有適當經驗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業務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執行的工作、獲取的結果和得出的結論作出的記錄。 第二十四條監控,是指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進行持續考慮和評價的過程,包括定期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以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合理保證其質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運行。 第二十五條檢查,是指實施程序以獲取證據,確定項目組在已完成的業務中是否遵守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的目標是建立并保持質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證: (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負責建立并保持質量控制制度的人員應當了解本準則及應用指南的全部內容,以理解本準則的目標并恰當遵守其要求。 第二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本準則的所有要求,除非在某些情況下,本準則的某項要求與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務不相關。 第三十條本準則的要求旨在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實現本準則設定的目標。正確運用這些要求預期可以為實現目標提供充分的依據,但由于實際情況變化很大,且無法預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考慮是否存在特殊事項或情況,要求其制定除本準則要求外的政策和程序,以實現本準則設定的目標。 第三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書面文件,并傳達到全體人員。 第三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質量為導向的內部文化。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或類似職位的人員對質量控制制度承擔最終責任。 第三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使受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或類似職位的人員委派負責質量控制制度運作的人員具有足夠、適當的經驗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權限以履行其責任。 第三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 第三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和其他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包括網絡事務所的人員),保持相關職業道德要求規定的獨立性。 (一)向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以及其他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傳達獨立性要求; (二)識別和評價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并釆取適當的行動消除這些不利影響;或通過釆取防范措施將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如果認為適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解除業務約定。 (一)項目合伙人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與客戶委托業務相關的信息(包括服務范圍),以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評價這些信息對保持獨立性的總體影響; (二)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立即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以便會計師事務所釆取適當行動; (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能夠容易地確定自身是否滿足獨立性要求; (三)會計師事務所能夠針對識別出的、對獨立性產生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響釆取適當的行動。 第三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能夠獲知違反獨立性要求的情況,并能夠釆取適當行動予以解決。 (一)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將注意到的、違反獨立性要求的情況立即報告會計師事務所; (二)會計師事務所將識別出的違反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況,立即傳達給需要與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處理這些情況的項目合伙人、需要釆取適當行動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網絡內部的其他相關人員以及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 (三)項目合伙人、會計師事務所和網絡內部的其他相關人員以及受獨立性要求約束的人員,在必要時立即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他們為解決有關問題而釆取的行動,以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決定是否應當釆取進一步的行動。 第三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關職業道德要求保持獨立性的人員獲取其遵守獨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書面確認函。 (一)明確標準,以確定長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級員工執行某項鑒證業務時,是否需要釆取防范措施,將因密切關系產生的不利影響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對所有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按照相關職業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規定期限屆滿時輪換項目合伙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以及受輪換要求約束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有關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接受與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 (一)能夠勝任該項業務,并具有執行該項業務必要的素質、時間和資源; (一)在接受新客戶的業務前,或者決定是否保持現有業務和考慮接受現有客戶的新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具體情況獲取必要信息; (二)在接受新客戶或現有客戶的新業務時,如果識別出潛在的利益沖突,會計師事務所確定接受該業務是否適當; (三)當識別出問題而又決定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或具體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記錄問題是如何得到解決的。 第四十三條如果在接受業務后獲知某項信息,而該信息若在接受業務前獲知,可能導致會計師事務所拒絕接受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針對這種情況制定保持具體業務和客戶關系的政策和程序。 (一)適用于這種情況的職業責任和法律責任,包括是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向委托人報告或在某些情況下向監管機構報告; 第四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證擁有足夠的具有勝任能力和必要素質并承諾遵守職業道德要求的人員,以使: (一)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業務; 第四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每項業務委派至少一名項目合伙人,并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確下列要求: (一)將項目合伙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戶管理層和治理層的關鍵成員; (二)項目合伙人具有履行職責所要求的適當的勝任能力、必要素質和權限; (引用文檔:部委規章(1)篇)
第四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委派具有必要勝任能力和素質的適當人員,以便: 第四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按照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業務,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合伙人能夠出具適合具體情況的報告。 第四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在安排復核工作時,應當由項目組內經驗較多的人員復核經驗較少的人員的工作。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這一原則,確定有關復核責任的政策和程序。 (三)咨詢的性質和范圍以及咨詢形成的結論得以記錄,并經過咨詢者和被咨詢者的認可; 第五十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對特定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以客觀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以及在編制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二)明確標準,據此評價所有其他的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務,以確定是否應當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三)要求對所有符合本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提及標準的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第五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明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只有完成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才可以簽署業務報告。 第五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包括下列工作: (三)復核選取的與項目組作出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相關的業務工作底稿; (四)評價在編制報告時得出的結論,并考慮擬出具報告的恰當性。 第五十三條針對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實施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包括對下列事項的考慮: (二)項目組是否已就涉及意見分歧的事項,或者其他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咨詢,以及咨詢得出的結論; (三)選取的用于復核的業務工作底稿,是否反映項目組針對重大判斷執行的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第五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解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委派問題,明確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資格要求,包括: (二)在不損害其客觀性的前提下,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能夠提供業務咨詢的程度。 第五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保持客觀性。 第五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規定,在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客觀實施復核的能力可能受到損害時,替換該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 第五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有關項目質量控制復核記錄的政策和程序,要求記錄: (一)會計師事務所有關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實施; (三)復核人員沒有發現任何尚未解決的事項,使其認為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得出的結論不適當。 第五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處理和解決項目組內部、項目組與被咨詢者之間以及項目合伙人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之間的意見分歧。 第六十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項目組在出具業務報告后及時完成最終業務檔案的歸整工作。 對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鑒證業務,業務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業務報告日后六十天內。 第六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業務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滿足會計師事務所的需要和法律法規的規定。 對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鑒證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業務報告日起對業務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組成部分業務報告日早于集團業務報告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集團業務報告日起對組成部分業務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監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與質量控制制度相關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關性和適當性,并正在有效運行。 (二)要求委派一個或多個合伙人,或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具有足夠、適當的經驗和權限的其他人員負責監控過程; (三)要求執行業務或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人員不參與該項業務的檢查工作。 (一)周期性地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在每個周期內,對每個項目合伙人,至少檢查一項已完成的業務。 第六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在監控過程中注意到的缺陷的影響,并確定缺陷是否屬于下列情況之一: (一)該缺陷并不必然表明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遵守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合伙人出具適合具體情況的報告; (二)該缺陷是系統性的、反復出現的或其他需要及時糾正的重大缺陷。 第六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實施監控程序注意到的缺陷以及建議釆取的適當補救措施,告知相關項目合伙人及其他適當人員。 第六十六條針對注意到的缺陷,建議釆取的適當補救措施應當包括: (四)對違反會計師事務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員,尤其是對反復違規的人員實施懲戒。 第六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應對下列兩種情況: (二)實施監控程序的結果表明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遺漏了應實施的程序。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確定釆取哪些進一步行動以遵守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考慮是否征詢法律意見。 第六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質量控制制度的監控結果,向項目合伙人及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其他適當人員通報。這種通報應當足以使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人員能夠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釆取適當的行動。 (三)如果相關,對系統性的、反復出現的缺陷或其他需要及時糾正的重大缺陷的描述。 第六十九條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是網絡的一部分,可能實施以網絡為基礎的某些監控程序,以保持在同一網絡內實施的監控程序的一致性。 如果網絡內部的會計師事務所在符合本準則要求的共同的監控政策和程序下運行,并且這些會計師事務所信賴該監控制度,為了網絡內部的項目合伙人信賴網絡內實施監控程序的結果,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 (一)每年至少一次就監控過程的總體范圍、程度和結果,向網絡事務所的適當人員通報; (二)立即將識別出的質量控制制度缺陷,向相關網絡事務所的適當人員通報,以便使其釆取必要的行動。 第七十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能夠適當處理下列事項: (一)投訴和指控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工作未能遵守職業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作為處理投訴和指控過程的一部分,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明確投訴和指控渠道,以使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能夠沒有顧慮地提出關注的問題。 第七十一條如果在調查投訴和指控的過程中識別出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設計或運行方面存在缺陷,或存在違反質量控制制度的情況,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釆取適當行動。 第七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適當的工作記錄,以對質量控制制度的每項要素的運行情況提供證據。 第七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對工作記錄保管足夠的期限,以使執行監控程序的人員能夠評價會計師事務所遵守質量控制制度的情況。 第七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記錄投訴、指控以及應對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