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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2021年12月9日,財政部發布修訂后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審計特殊目的財務報表的特殊考慮》、《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3號——審計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慮》、《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4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等3項審計準則;12月17日,中注協針對上述3項審計準則發布修訂后的配套應用指南。該批準則和應用指南(以下簡稱特殊目的審計準則)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遵循以下總體原則和思路: 一是貫徹新審計報告準則的理念。《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適用于通用目的整套財務報表審計的新審計報告準則,在改進審計報告模式、增加審計報告要素、豐富審計報告內容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進,有效提高了審計質量和審計報告的信息含量。本次修訂,針對特殊目的財務報表的審計、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審計、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按照新審計報告準則的理念對相關準則作出修訂,以提升此類業務報告的信息含量和決策相關性,體現維護公眾利益的宗旨。 二是切合實務情況。特殊目的審計的業務標準化程度相對較低,實務中涉及的情形可能比較復雜。本次修訂特別注重將國際準則的先進成果與中國注冊會計師的執業實踐結合,在國際準則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的基礎上,針對我國實務中的問題和困難,給予具有針對性的指導和說明。 三是保持與國際準則的持續全面動態趨同。特殊目的審計準則涵蓋了相關國際準則的所有要求和內容,絕大多數條款都與國際準則保持一致,某些條款雖與國際準則存在細微的差異,但都屬于國際準則中的原則在中國運用的具體化。 三項特殊目的審計準則分別針對特殊目的財務報表的審計、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審計、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在業務承接、計劃和執行工作、形成意見和出具報告等方面,作出規范和指導。主要修訂了以下方面:一是修訂與財務報表有關的定義,強調財務報表包括披露;二是按照新審計報告準則的理念,規范了注冊會計師對關鍵審計事項、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其他信息、披露項目合伙人姓名等的責任;三是修訂了相關業務報告的要素,以增強報告的可讀性,并提供參考格式;四是增加有關示例,并強化對實務的指導。 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第一生命線,是會計師事務所生存發展和樹立市場信譽的基礎。國辦發〔2021〕30號文圍繞“持續提升審計質量”的總體要求,提出“立足我國注冊會計師執業實踐,結合準則國際趨同等需要,及時修訂完善審計準則體系并推動落地實施”等具體措施。為了貫徹落實國辦發〔2021〕30號文的要求,規范和指導注冊會計師開展實務工作,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全面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借鑒國際審計準則的最新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務情況,對特殊目的審計準則作出修訂。 鏈接: 1. 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審計特殊目的財務報表的特殊考慮》等三項準則的通知 2. 關于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審計特殊目的財務報表的特殊考慮>應用指南》等三項應用指南的通知 |